15.005:教育电讯服务

状态:

批准

有效:

2003年3月31日

由:

卡洛琳·贝利·刘易斯|电信中心主任

审核:

赫尔曼(“布奇”)希尔|政策与程序审查委员会主席

认可:

凯西·克伦德尔|传播学院院长

批准:

斯蒂芬·科普|教务长

档案副本上的签名和日期
  1. 目的

    提供申请教育电讯服务的政策及程序.

  2. 政策

    教育电讯服务优先免费提供给大学社区的成员, 鉴于预算有限, 人员, 设施, 时间冲突. 下面的清单反映了这些优先级.

    除了, 中心工作人员将协助教师寻找和获取(系免费)有限数量的广播和电视(不是电影)节目材料,以适合他们的课堂使用. 所有计划申请应至少在预定使用前一个月提出.

    还就购买电视设备提供咨询. 看到政策 15.001电视系统的购置和维修."

    1. 类使用

      电信中心设施的教学使用(录音和回放)提供给当前“课程安排”中列出的课程.“还提供协助,将班级迁往有电视设备的教室.

    2. 学生作品或研究

      对于有效的信用项目,将免费提供有限的制作和播放设施. 此等性质的要求必须在提交正式要求前与教育电讯署署长商讨, 哪个必须得到相关教员的批准.

    3. 教师的研究

      将为希望利用广播或电视媒介进行研究的教员提供有限的制作和播放设施. 此等性质的服务必须在提交正式申请前与教育电讯署署长商讨. 相关部门可能需要分担相关费用, 视乎拟议项目的范围而定.

  3. 程序

    1. 谁应该提出请求

      教职员工负责提出所有教学电信服务的要求. 只有那些由负责特定课程或项目的教学官员提出的要求才会得到尊重.

    2. 申请闭路电视服务

      通过呼叫媒体分发主管请求回放和录音.

      1. 服务请求必须在预定使用前至少24小时提交.

      2. 请提供以下信息:

        1. 教员提出要求

        2. 要求的性质(录像回放或录音)

        3. 课程编号及名称

        4. 要求的日期和时间

        5. 班级位置(班级迁往有电视的教室由教务人员负责)

        6. 类招生

    3. 主要的广播或电视制作工作

      要求一系列的工作室制作,远程制作工作等.如果某一财政年度的预算允许,可予以调整. 教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在项目开始的学年之前提出这样的请求,以便教育电信主任可以为这些项目申请资金. 中心在某一财政年度预算中未预料到的主要服务费用将由提出请求的学术领域承担. 将提供预算.

    4. 外部资金

      要求使用任何形式的广播或电视的教员 接受校外资助的项目 是否需要分担相关费用. 递交包括广播或电视服务的资助申请的学院,应与教育电讯署署长联络,以获得协助和预算.

    5. 其他服务

      如欲使用闭路电视以外的服务,应向教育电讯署署长提出.

评论家

本政策的修订建议应由以下人员进行检讨:

  1. 政策及程序检讨委员会

  2. 教育及电讯署署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