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75:手机津贴

状态:

批准

有效:

2019年3月19日

由:

科琳·本德尔|首席人力资源官

认可:

Deborah Shaffer |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与行政副总裁

批准:

M. 杜安·内利斯|总裁

档案副本上的签名和日期
  1. 目的

    这项政策规定了大学可以提供补贴的程度, 通过手机零用钱, 用于处理大学事务的私人手机.

  2. 计划

    大学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提供使用大学自有通信设备的机会. 这些通讯设备可能包括台式电脑, 可以收发电子邮件和上网的笔记本电脑, 处理大学事务的桌面电话, 以及移动通信设备,以便在员工工作期间与他们保持联系.

    有些职位可能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和/或非工作时间随时通过手机联系. 大学拥有的手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提供, 如本节最后一段所述.

    哪里有健康, 安全, 或者可以建立监管理由, 对于普遍禁止使用大学自有手机的情况,可以给予例外. 使用大学提供的手机必须是为了既定的商业目的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的要求. 一般, 这种情况将发生在手机在换班时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并且没有离开大学校园的情况下,或者在教职员工带领一群学生出国学习的情况下. 所有政策的例外情况必须按照政策01处理.003,“大学政策的例外或限制”."

评论家

本政策的修订建议应由以下人员进行检讨:

  1. 总人力资源主任

  2. CFAO的

  3. 工资经理

  4. 税务合规经理